倉庫至倉庫條款是國際海上保險市場普遍采用的貨物保險條款之一。在1963年的“協(xié)會貨物條款”(ICC)的第1條和1982年“協(xié)會貨物條款”的第8條中規(guī)定:保險人的責任自貨物離開保險單所載起運地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開始,在全部正常運輸過程中,包括習慣的轉運(如有)在內,均繼續(xù)有效,直至送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最后倉庫時為止,但以貨物卸離遠洋船舶當日午夜零時起60日為限。如在60日期滿前貨物送達最后倉庫,保險責任即可終止。在保險上若是包括倉庫至倉庫條款,它的責任范圍包括了岸上的陸運風險,裝卸駁船以及途中換船的各種風險。實際上倉庫至倉庫條款是保險在時間空間上的擴展,而不是單獨的一種險別。如有需要,可在保險單條款內附加一條“倉庫至倉庫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