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粵漢鐵路、湖北省境內川漢鐵路借款合同》,簡稱《湖廣鐵路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前,美、英、法、德四國經(jīng)過激烈爭奪,于宣統(tǒng)二年(1910)達成四國向清政府均分借款的協(xié)定。次年四月二十二日(5月20日),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與美、英、法、德四國銀行團代表在北京簽訂。共二十五款。規(guī)定:借款總額六百萬英鎊,九五折付款,年息五厘,四十年還清;以鐵路收入和湘、鄂厘金、鹽稅、賑糶捐作抵押;四國銀行團享有該兩段鐵路的修筑權;如鐵路延長,四國銀行團有繼續(xù)借款修筑的優(yōu)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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